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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等因素使其区别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它涉及到双方身份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本站原创 来源:本站原创
我国很多地区通过实践探索针对家事纠纷的调解机制的改革中,慢慢发现了调解机制对促使家事纠纷和解、家庭和谐的重要性。首先家庭调解员性质上属于“柔性”调解方式。中国自古以来家庭意识强烈,国人普遍有念家思想,因此家在国人心中地位尤为重要,家庭和谐是每个家庭成员的追求。然而家庭中各个成员生活在一起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或大或小的矛盾纷争,而这种矛盾并不一定非要通过司法程序才能解决。当事人走上生冷的法庭,互相争锋相对辩论对方的不是,不如通过第三人的介入调和来解决纠纷。这样不仅给当事人留下了冷静的时间,而且不会因为对簿公堂伤了亲情和气。再者家庭调解员的出现避免了当事人因为诉讼过多消耗精力,而且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打官司”本身就是一个耗时耗力耗金钱的事情,很多普通人没钱请律师,并且没有时间精力应付一次次的开庭。另一方面虽然我国有民事案件审前调解制度,但是民事案件在法院中本身就是数量繁多,很多民庭法官没有多余的精力去细心调解安慰当事人,因此调解效果不好。家庭调解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给实现了家事案件的诉前分流,分担了民事法官的一部分压力,给民事法官解决其他民事案件留下了精力,解放了司法资源。